國內個人將自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轉讓給外國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或者轉讓給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要出具以下證書:
(1)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
(2)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