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最長是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而在保護期屆滿前,可以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