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申請日之前未被公開;
創造性——所采用的技術構成沒有類似的存在;
實用性——能夠被工業化制造、生產,產生有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