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曾經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徑”,這讓很多品牌不得不預防性的注冊很多與本品牌相似的商標。但是這種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輿論譴責的“捷徑”,如今則有了法律的打擊。
日前,經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再審判決,“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前者立即停產并賠償損失900萬元。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上訴后,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維持原判。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于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并中止原判決執行。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最高法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是“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糧液”“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別為兩個表示數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最終,最高法判決:濱河集團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濱河集團向五糧液集團支付賠償金共計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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