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明確“僅有申請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稱全稱的”標志、“常用標志符號”“節日名稱”難以被識別為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所謂常用標志符號,包括各類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常見的標志符號;所謂節日名稱,不僅包括法定節日名稱,也包括約定俗成的節日名稱。因此節日名稱不能申請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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