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故意侵犯專利權最高罰款500萬元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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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8-12-26 09:06來源:法治日報 “看見好的發明創造,就先‘拿過來’,如果對方起訴抄襲,最多也就罰款100萬元,只要掙的錢比罰款多,就是賺。” “就算對方起訴抄襲,也要花上兩三年的時間,這段時間足夠轉移和毀滅證據了,我們也不會敗訴。” “反正這些賬簿、資料都由我們掌握,他們沒有這些,打官司是贏不了我們的。” …… 對于有著這樣想法的抄襲者來說,12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給予了“精準打擊”。 例如,草案明確,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最高罰款金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在作草案說明時說,我國現行專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正,此次修正,除了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還圍繞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將實踐證明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兩個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關規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或承擔連帶責任 近年來,專利權保護效果與專利權人的期待有差距,專利維權存在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跨區域侵權、網絡侵權現象增多,濫用專利權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草案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完善舉證責任等方式,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草案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并將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萬元到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到五百萬元。 為完善舉證責任,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為解決跨區域侵權問題,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并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針對網絡侵權現象增多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禁止權利濫用,草案增加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排除、限制競爭。 來源:法治日報 圖片來源互聯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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