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駁回可以進行復審,我國《專利法》第41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4條規定了專利復審作為專利申請被駁回的救濟程序。
專利被駁回,建議申請人委托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具體分析,看是否合適進行駁回復審。要注意駁回復審時間,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請求復審。
此外,在提出復審后,如果維持駁回結果不變,還可以以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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